(二)大力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不断增强社会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
1.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全面加强城市消防道路、供水管网和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决不能再欠新帐。对于一时难以改造的旧城棚户区存在的消防通道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等问题,各级规划建设、水务部门要进行认真研究,因地制宜地安装一些市政消火栓,千方百计解决好消防供水的首要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乡镇消防基础消防设施建设。2006年,全市无市政消火栓的乡镇均要配备手抬机动消防泵和必要的取水设施。在通自来水且市政管网管径在100mm以上的乡镇要合理布局安装室外消火栓,以确保消防灭火用水的需要。
2.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实际新增消防车辆,并配齐和更新侦检、救生、洗消、破拆、输转、照明、堵漏等特勤器材装备以及空气呼吸器等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自流井区政府要切实抓好消防一中队的搬迁工作,千方百计争取年内正式动工。
3.加快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进程。荣县旭阳镇、长山镇要于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小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富顺县富世镇、大安区牛佛镇的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务必在2006年内完成,贡井区成佳镇、富顺县代寺镇、永年镇、赵化镇等小城镇消防规划要结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调修一并完善。
(三)坚持不间断地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吸取2005年我市富台山隧道商场“1.3”重大火灾事故和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12.15”特大火灾事故等的惨痛教训,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整治火灾隐患的投入,特别是加大对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坚持把“两类场所”作为防控重特大火灾的重点,针对辖区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不间断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按照国家和省上要求,重点要抓好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多合一”场所及“城中村”、电气火灾、“两类场所”和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维保、检测资质确认)、消防产品等一系列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针对安全通道堵塞、安全门上锁等严重问题,积极推行安装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解决防火防盗问题。
(四)坚持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并举,改进和加强消防监督工作
1.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消防管理和督导性检查,尤其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消防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对大型公共场所、石油和化工企业、商住楼、高层或地下人防工程、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以及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等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从严整治火灾隐患。对责任不落实、灭火应急方案不完善、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不畅、电气消防检测和消防设施检测不合格等消防违法违章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督促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予以从严处罚,该关停的要坚决关停;对拒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妨碍消防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逃避传唤的,要依法给予强制传唤,并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划清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进行严肃处理;达到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消防部门要快查快办,不得以经济处罚代替法律制裁;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及时报请政府挂牌公示,以警示社会。逐步推行自动消防设施集中监控、火灾远程监控,以利更好地贯彻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