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严格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第一责任,健全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业主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推进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要按照市场法则与社会公德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消防安全为主题的诚信活动,倡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商,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维修保养、检测等单位公开承诺,不违规,不做假,不堵塞消防疏散通道,不超员营业,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实行舆论监督和公民举报有奖。综合利用法律、公德、市场、行政、舆论等手段,增强社会全方位监督力度,督促加强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和自律,为诚信社会增添新的内容和活力。
3.强化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要按照《四川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川公消发〔2005〕29号),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的优势,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明晰监督责任,切实加大防火检查,特别是加大对城市社区、农村、乡镇、村民大院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单位的检查力度,积极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有效防止失控漏管。
4.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拓展消防宣传领域,充分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报刊、网络、电视等现代传媒,积极开展“11.9”消防日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推进消防宣传“四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消防公益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培训机制,拓宽培训渠道,有计划、有组织、分层次地对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经办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易燃易爆场所、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等有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以全面提高各级领导、消防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各级新闻媒体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宣部、公安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进一步加强消防舆论监督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45号)精神,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消防宣传职责,发挥其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消防基础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加大消防站向社会开放的力度,大力推行公共场所悬挂消防宣传标语、标牌,提示和警醒广大群众时刻注意消防安全,形成良好的社会消防宣传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