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购置报销,需填写“资金使用审批单”,经分管厅长事前审批。由经办人按财务报账要求,填写报销单。
各种审评费、劳务费支出,要有参考依据,没有依据的要经厅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并填写“资金使用审批单”经分管厅长事前审批。
如有下列情况,不予报销:商业性收费不使用税务发票;不按规定入固定资产账;行政事业性收费未使用行政事业性收据;不按规定程序审签的费用;发票无单位名称;开票单位与转账单位不符;票据不复写、无数量、无单价、金额不符。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避免个人无偿占用公用经费,形成呆死欠账,下列情况,不予借用公款:临时借用工作人员;无特殊原因个人借款时间超过一个月不报账;处室工作人员借款时间超过半年,不报账、不归还,暂停所在处室借款、报账。
(三)机构经费
根据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由厅直各单位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规划财务处汇总,经厅党组审定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核批。
各单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核准的年度预算,每季度提出分月用款计划,由自治区财政厅按月核拨。
(四)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经费。
厅直全额预算单位开展业务组织的收入,应全部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所需的业务支出,申请财政专户核拨。不得坐收坐支。
七、财务决算与报告
每年12月底前,规划财务处分别与各业务处室和厅直单位进行年终对账,核对无误后,由各单位编报年度财务决算。规划财务处审核、汇总,经厅长审签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规划财务处每年要向厅党组提交一份财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厅直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影响收入支出的因素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八、财务监督
1.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财务人员要做好月报、季报和年报工作,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2.财务人员有权按照《
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财务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单位领导反映。
3、每年要进行一次财务审计检查,对各处室和厅直属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工作可以组织部门内部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厅党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