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卫办发〔2007〕61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卫生厅系统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合法、有效地使用卫生事业经费,结合我厅目前财务管理工作现状,对2004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系统财务管理办法》和《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重新修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4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系统财务管理办法》和《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系统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卫生厅系统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合法、有效地使用卫生事业经费,充分发挥卫生经费的使用效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卫生厅机关财务管理的范围
(一)通过卫生厅规划财务处账户核算的经费。包括卫生厅机关的财政预算经费,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卫生业务专项经费,上级补助的卫生专项经费等。
(二)自治区卫生厅与财政厅、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联合下达的卫生专项经费。包括国家投入和自治区财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安排的专项经费、项目经费。
(三)卫生厅直属单位,依法取得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经费。
(四)卫生厅机关各处室依法取得的收入。
二、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一)卫生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卫生厅系统各类经费的预算、核拨、核算、决算和协调工作,配备财务管理人员三名。
(二)卫生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要主动配合规划财务处管好、用好卫生经费。每个处室确定一名兼职财务管理人员,负责编制本处室年度卫生专项经费预算和办理经费下达及报账手续,登记核算本处室经费。
三、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各业务处室负责人要积极参与财务管理工作,积极协调自治区财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我区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多方面争取卫生经费投入。深入调查研究,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使用卫生经费,促进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