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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劳务派遣在省内就业的,可以参照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条件和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到省外就业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五)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灵活就业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燉3。就业困难群体中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其社会保险补贴满3年后,可适当延长。

  (六)对零就业家庭子女实施培训援助。零就业家庭中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未能升学且达到劳动年龄的子女,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到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七)积极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零就业家庭成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大力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

  (八)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补贴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列支。

  (九)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继续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各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2年,贷款到期后最长可以展期2年,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十)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创业。各地要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创业项目支持等创业服务,推动全民创业活动的开展。

  (十一)加快创业孵化园区和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各地要加快创业孵化园区建设,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提供服务。建立创业示范基地,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观摩和创业实习场所。

  (十二)鼓励自主创业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自主创业者创办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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