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
7.4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5 监督检查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动监局、市信息产业局、沈阳铁路局、沈阳警备区、市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并落实相关责任。
8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地区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9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