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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赶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定应急防治措施,并依程序请求省政府派出工作组及专家组指导、部署应急防治工作。

  5.2 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机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由当地区、县(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必要时,市政府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县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3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沈阳警备区和市武警支队协调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疏散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救,消除隐患;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时情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作,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建委、水利局、自来水总公司、煤气总公司和沈阳电业局负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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