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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并及时向同级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区两级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相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负责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区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防灾明白卡”发放

  市、区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2.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市、区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专家组、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灾前危险性评估。查明灾害类型、规模、致灾原因、发展趋势,评估其危险性和危害程序,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灾害发生后或险情排除后,要对灾害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对是否存在隐患和需进一步采取监测、治理措施提出建议。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当地本级政府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可越级速报省级和国家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本级政府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可速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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