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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沈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和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5应急响应
  5.1 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5.2 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7.3 宣传与培训
  7.4 信息发布
  7.5 监督检查
  8预案管理与更新
  9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9.2 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和定义与说明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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