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进口废物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你署《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明确进口废物性质认定问题的函》(粤署法函〔2004〕607号)收悉,我局在请示国家环保总局后,国家环保总局以环函〔2004〕290号文(见附件)给予答复:
未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废物,禁止进口。
因此,确属《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四种范围,未列入上述名录的废物禁止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