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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沈阳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资源整合工作,于2007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纳入资源整合的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矿山或建设(在建、改扩建)矿山。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对于多个矿山包围的零星资源或已关闭矿山尚有开采价值的剩余资源,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应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由其周边矿山企业竞买;对不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根据资源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安全条件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由发证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后,确定资源整合给其周边某一个矿山企业。对资源整合的矿山,其原矿区范围内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产资源不再重新评估,不再缴纳价款,未缴纳价款的资源储量按照评估价格征收价款;对其通过整合新增的资源储量,参照当地或省内公开出让的资源价格征收价款。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矿区整合总体方案,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评审备案证明中核实的资源储量减去矿山每年的生产规模,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无资源储量的矿山,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予以注销。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对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中设定的禁止开采区域内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要书面告知采矿权人,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对矿山设计年生产规模低于要求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要书面告知采矿权人,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但允许其同其他开采同矿种矿山进行资源整合。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企业,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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