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禁采区内的;
8.限采区内可以关闭的;
9.城市发展需要的;
10.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不按期足额缴纳的;
11.不按时并不真实填报有关矿产资源报表的;
12.破坏矿山环境,经济效益低下的(由环保部门提出确认名单);
13.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由林业部门提出确认名单);
14.违反水利(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由水利部门提出确认名单);
15.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由工商部门提出确认名单);
16.甲类矿山企业没有深加工能力,以销售原矿为主的;
17.对生产规模低于整合标准的;
18.不做储量动态监测年度报告的;
19.不做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
20.违反《
矿产资源法》的;
21.违反《
土地管理法》的;
2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3.有其他可以关闭原因的。
(二)现有矿山企业年设计或实际生产规模低于以下标准的列入整合范围:铁(露天开采)5万吨、铁(地下开采)3万吨、硅灰石1万吨、瓷土1万吨、珍珠岩1万吨、沸石1万吨、石灰岩1万吨、高岭土1万吨、建筑用砂2万立方米、建筑用石料2万立方米、粘土砖1500万块、其他乙类矿产3万立方米。在1个整合矿区范围内所有矿山都要纳入整合范围。
(三)整合矿区。
对沈北新区马刚乡的石灰岩矿山企业、康平县的砖厂、新民市的建筑用石料企业,以及东陵区和苏家屯区铁矿周边零散资源,法库县包家屯地区的瓷土和沸石资源进行整合。
四、工作安排
(一)编制工作方案阶段(2007年2月至4月)。各地区对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现状进行调查,结合储量动态监测年度报告,编制本地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方案。
(二)制订实施方案阶段(2007年5月至6月)。各地区要依据本地区整合工作方案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各地区要在2007年5月完成2个以上重要矿种和4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6月完成其他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