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矿山资源配置明显优化。以优并劣,扶优扶强,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
(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明显提高。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六)矿山企业数量趋于合理。以2006年8月底全市持证矿山企业数为基数,通过采取资源整合和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达标、水土保持、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使我市矿山企业数量总体上减少90个,2007年年底前全市矿山企业数量控制在254个。
三、整合范围
我市所有矿区及现正在开采的所有矿种均在此次整合范围内。
(一)符合下列情况的矿产资源和企业应予整合或关闭:
1.矿山布局不合理、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2.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差的;
3.资源枯竭的;
4.证照不全的;
5.证照虽然齐全,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违法开采造成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确认名单);
6.证照虽然齐全,但证照内容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