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用人单位对已在本单位就业跨省份农村劳动者自行组织技能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实际培训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以奖代补。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培训以奖代补金额,分别暂按每人不超过300元、400元、500元、800元和1000元标准确定。
3、创业培训
本市范围内的省、市级创业培训定点单位,组织跨省份农村劳动者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在本市创业的,按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
凡我市公益性职业中介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工会和妇联等部门举办非盈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承担政府专项劳务协作项目的职业介绍机构,下同),以及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政府劳务协作项目专项招聘活动的其他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向跨省份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成功介绍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80元标准实行一次性补贴。
(三)三峡库区移民劳务对接项目按本项第(一)、(二)款标准进行补助。
各市(县)可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对本地执行标准作适当调整,并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四、补贴办法
(一)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结。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实行分段补贴办法:即培训合格取得证书的,先按照培训取得证书人员80%给予补贴;技能培训后6个月内就业率达到60%以上,或者创业培训后6个月内在本市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的,再结清培训补贴余额。
(二)招收跨省份农村生源的技工学校以及用人单位组织跨省份农村劳动者进行技能培训的,按照本办法第三项第(二)款第2条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三)职业介绍补贴及三峡库区移民劳务对接项目,其中职业介绍补贴实行按季结清;培训补贴按本项第(一)、(二)款执行。
(四)跨省份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补助资金以中央、省下达专项补贴资金为主要来源,资金不足部分可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调剂,当年补贴资金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五)相关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单位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五、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