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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去年以来,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控制“文山会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关于印发〈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了政府系统公文的规范和有序办理,提高了文件质量和办理效率。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地区和部门不严格执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问题,给机关工作带来一定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按规范程序办理公文,存在“飞件”和多头报送等问题;二是上报公文未经审核或未认真审核,存在公文格式不规范或内容不准确等问题;三是转办公文运转周期长,存在反馈意见不及时或反馈内容与批示不符等问题;四是控制文件数量工作不力,存在矛盾上交或发文过滥等问题;五是不遵守市政府关于实行计划发文制度的有关规定,存在计划外发文和不按计划及时提报文稿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切实压缩发文数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07〕20号)和《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文件的,要认真执行市政府行文计划和审批制度,不得计划外发文或文件升格;对本地区、本部门下发的文件,要本着确有必要、注重实效的原则,发文应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完善计划发文制度,从源头上控制文件数量。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市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办理;属市政府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办理;属本地区、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妥善办理,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得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

  三、各地区、各部门呈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等上行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或特殊紧急事项外,原则上报送市政府的文件都要通过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办理,不得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确需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时,应附页说明分送情况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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