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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3.2 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员转送和院内治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2)Ⅰ级响应行动。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市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区、县(市)及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和当地区、县(市)政府的指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级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市级有关部门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级别(Ⅱ级)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指挥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1.3 Ⅲ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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