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伤病员多,或由核事故、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2)专家组;(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市卫生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市)及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