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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主要针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伤亡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和相应处理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有效救援。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有序地组织和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快建设与省会城市地位相适应的现代化城市紧急医疗救援网络,提高院前急救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沈阳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建设,提升指挥调度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紧急医疗救治的能力,充分发挥应急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体系和各项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制度,完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加强对应急预案落实工作的管理,使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4)快速反应、配合协调。健全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建立“部门联动、上下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组织管理体系。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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