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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四日

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2.2 重大事件(II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IV级)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 专家组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 信息系统
  5.2 急救机构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5.5 物资准备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8 其他保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十一五”规划和构建和谐沈阳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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