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评估办法,严格审批程序
各地区要根据2005年以来家庭收入评估办法的运行情况,合理调整本地区农村低保的家庭收入评估办法。制定家庭收入评估办法时,要设置一定的幅度范围,不搞一刀切,由各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在幅度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具体标准,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对难以确认的家庭收入,应通过村委会(含社区委员会,下同)或村社会救助委员会采取民主听证、民主评议的方式解决,把家庭收入评估工作做实、做细、做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低保对象申请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村委会协查、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低保对象。同时严格执行2次公示制度,对低保政策、办事程序、审批结果实行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动态管理,将每年申请和审批1次改为上下半年各1次,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和生活保障。
五、建立和完善四级工作体系
市和各区、县(市)政府要本着工作任务与工作力量相适应的原则,为本级民政部门农村低保工作机构增加编制和职数。市县两级财政要采取配比的方式,由民政部门为每个乡镇聘任2名低保专管员,协助民政助理专职负责农村低保工作。村委会要设立农村社会救助委员会,指定1名村委会成员兼任低保委员,协助乡镇负责本村农村低保工作。各级政府每年要为本级民政部门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培训,提高低保工作人员的素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低保基础档案管理,逐步建立农村低保信息网络系统,实现网络化管理。
六、加强资金管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专帐管理,将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的农村特困户救济补助资金和预算安排的配比资金及时足额纳入专户管理。要建立民政部门制定需求计划、财政部门审核筹措、财政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拨的资金拨付机制。
有关部门要做好农村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全市农村低保金统一由市农村信用社系统按月代为发放,确保低保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
七、完善配套救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