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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5年以来,我市全面建立和实施了农村低保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农村低保制度框架基本确立,运行程序初步规范,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有效地保障了农村特困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普遍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决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村低保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核心,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沈阳的需要;是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当前农村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的需要;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来,全面做好农村低保各项工作。

  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基层落实的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制。

  二、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市政府将根据低保对象最低生活需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并逐步探索建立低保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指数的变化相衔接的自然增长机制,让贫困群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扩大分类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

  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扩大分类救助范围,加大阶梯式分类救助力度。从2007年7月1日起,将低保对象中的60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双残户中残疾人、丧偶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重病人员和大中小学生的保障标准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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