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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自治县城镇辖区内各种建筑物、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牌、门店牌匾、公共场所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自治县城镇规划。

  第八条 自治县城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和市容管理的要求。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街道及街道两侧、公共场地等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设施、清洗机动车辆、乱倒污水、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或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或拆除。

  第九条 自治县城镇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及个人,应当履行维护城镇市容卫生保洁、植树种花(草)的义务,接受监督管理。

  城镇辖区内道路两侧和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面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道路两侧的护拦、路牌、电线杆、树木和临街建筑物阳台、屋顶、平台、外走廊、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第十条 禁止在城镇道路、树木、电线杆、路灯杆、环卫设施、建(构)筑物或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宣传品或标语。零星招贴物在批准设置的固定招贴栏内张贴。

  第十一条 自治县城镇辖区内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经批准挖掘城镇道路的,按规定的时间和规划要求施工,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 自治县城镇辖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及非广告的霓虹灯饰、标语牌、画廊、门店牌匾、橱窗或在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上张(挂)贴商业性宣传标语、告示、广告等,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现破损后,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十三条 自治县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和市容管理的要求。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和损毁。

  第十四条 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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