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6年1月14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9月14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营造文明整洁、和谐有序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城镇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归口负责、专业从伍与群众管理相结合、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部门,环保、卫生、爱卫办、工商、房管、公安、水务、交通、市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组织等部门共同负责城镇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自治县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大队负责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监察工作。
自治县其他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规划区内的乡(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财政投入为主,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条 自治县城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自治县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秉公执法,依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