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技诊疗类
(1)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类(自理比例 12%)。
(2)造影类(自理比例 12%)。
(3)核素内照射类(自理比例 12%)。
3.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1) 皮肤、血管、骨、骨髓、角膜、瓣膜、肾移植诊疗及手术项目。(自理比例 10%)
(2)涉及各类电子内窥镜和腔镜下诊疗项目,经心脏、血管介入的诊疗项目。(自理比例 12%)
(3)其他一次性单项费用在 200 元以上的诊疗项目等(自理比例 12%)。
(4)心脏激光打孔、射频消融等手术,起搏器、人工关节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手术,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放材料手术。(自理比例 10%)
(5)透析治疗(自理比例 5%)。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自理比例 12%)。
(6)应用 X 刀、伽玛刀进行治疗的项目、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包括诺力刀治疗)、深部热疗、胰岛素泵持续皮下注射胰岛素治疗。(自理比例 40%)
4.特殊医用材料类
纳入省物价部门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并按规定可另行收取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每次住院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置放的植入介入性材料,在 4 万元(含 4 万元)内的自理比例40%,超过 4 万元以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每次住院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原则上单价 100 元以上),在 1.5 万元(含1.5 万元)内的自理比例 40%,超过 1.5 万元以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四、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甲类):
《 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 》中除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费用以外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均准予支付。
五、市本级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按本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不得自行增补,并及时做好医疗服务项目的对照工作。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医疗技术的发展情况,对《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进行适时调整。调整前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均不予支付。
七、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