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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的意见


  (4)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 蛋白芯片法 、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

  (5)医疗咨询、鉴定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诊疗项目。

  (6)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电子束 CT、照相与录象监测。

  (7)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除医用特殊材料外)。

  3.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1)皮肤、血管、骨、骨髓、角膜、瓣膜、肾以外的组织移植。

  (2)口腔科类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等诊疗项目。

  (3)涉及产科、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

  (4)涉及义眼、助听器、眼镜、近视眼的诊疗项目。

  (5)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运动和康复治疗等。

  (6)特需服务类。

  (7)未开展项目及其他功效不确切、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4.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磁热疗法、小儿治疗类、内科病推拿、中药蒸汽浴、足底反射治疗、医疗气功治疗、辩证施膳指导、煎药等。

  5.特殊医用材料类

  (1)物价、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或规定由病人(或家属)自主选择单独收费的特殊医用材料。

  (2)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类。

  (3)自费治疗项目的医用材料。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6.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

  (1)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2)膳食费。

  (3)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要生活服务费用。

  7.其他

  (1)省物价、卫生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医疗费用。

  (2)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

  1.综合医疗服务类

  一等病房、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层流病房床位。(自理比例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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