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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的意见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的意见
(锡劳社医[2006]21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和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 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5]49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就贯彻《通知》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其收费项目等级,按照《通知》规定的分类管理办法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甲类)、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丙类)三类。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理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其自理比例,属于与我市原乙类诊疗服务项目相同的项目,原则上按原规定的比例确定;属于与我市原甲类诊疗服务项目相同的项目,原则上按 10%、12%的比例确定;属于与我市原丙类诊疗服务项目相同的项目,原则上按 40%的比例确定。

  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丙类):

  1.综合医疗服务类

  挂号费、体检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会诊费、降温取暖费、小儿及新生儿诊疗护理类费用、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出诊费、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尸体料理费等。

  2.医技诊疗类

  (1)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

  (2)儿童及新生儿诊疗。

  (3)性病、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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