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义务。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抗旱、救灾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再行调动。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由沈阳警备区依据《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沈阳军区有关指示、规定办理。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事发地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抢险队伍的骨干进行技术培训。要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汛前演练,达到来则能战,战之能胜的水平。
(6)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落实应急抗旱职能部门和人员,保障应急送水和抗旱救灾。各区、县(市)相应开发区的抗旱救灾队伍以镇乡、街道为单位组建。如当地确实无水源,群众的生活用水无法满足时,应组织车辆运输生活用水,解决受灾群众对生活用水的需求,必要时采用消防车辆运水。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灾区疫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按国家防总规定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储备的市级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水旱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以及严重干旱灾情的救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和发生特大干旱地区的应急需要。
c.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是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d.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持,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规范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并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防汛抢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2)物资调拨。
a.市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区、县(市)和开发区级自有防汛储备物资,在不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市级及其他区、县(市)的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b.市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区、县(市)级或相应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储备单位下达调令。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用、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市财政安排市级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我市遭受水旱灾害地区和省、市管的大中型河流和水库进行防汛抢险。各区、县(市)政府或相应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