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两条以上大型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型河流重要河段或县级以上城市主要防洪堤发生决口;

  (4)水库发生垮坝。

  (5)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其中之一发生Ⅰ级预警旱情;

  (6)3个以上其余县区发生Ⅰ级预警旱情。

  4.2.2 Ⅰ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警报。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启动已批准的相应防汛或抗旱方案,做出相应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及省防办,并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沈阳警备区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做出部署。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灾情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天发布灾情通报,通报灾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行动情况。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各县(市)区及相应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把抗灾工作的实际情况汇总后,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针对性开展工作,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条大型河流发生大洪水,或重要中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大型河流一般河段及中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多个乡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5)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其中之一发生Ⅱ级预警旱情;

  (6)2个以上其余县区发生Ⅰ级预警旱情。

  4.3.2 Ⅱ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警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尽快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和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和旱情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督促受灾地区组织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工作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定期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重要中型河流发生大洪水;

  (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中型河流一般堤防出现决口;

  (3)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4)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其中之一发生Ⅲ级预警旱情;

  (5)2个以上其余县区发生Ⅱ级预警旱情;

  4.4.2 Ⅲ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警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业务的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区、县(市)及相应开发区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防汛指挥部针对性开展工作,将工作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一般洪水,或中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一般险情,或中型河流出现重大险情;

  (3)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其中之一发生Ⅳ级预警旱情;

  (4)1个以上其余县区发生Ⅲ级预警旱情;

  4.5.2 Ⅳ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蓝色警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旱情的监视和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防汛指挥部针对性开展工作,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设防水位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市或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依法组织抗洪抢险。

  4.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最大限度减轻渍涝对农作物生长造成的危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流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有关区域发出警报。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事发地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