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须的防汛物资,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按险情、灾情需要统一调配防汛抗旱物资,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抗旱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监测、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水库、滩涂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拆除。
3.2.2 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4)各级干旱预警启动标准
Ⅰ级预警:连续4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受旱面积大于相应耕地面积的45%,上游水库水田供水量在40立方米/亩以下,农作物大面积枯死或需毁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遭受重大影响。
Ⅱ级预警:大面积连续31-44天无有效降雨,受旱面积占相应耕地面积的21-44%。此时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上游水库水田供水量在80立方米/亩以下,禾苗枯萎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
Ⅲ级预警:大面积连续21-30天未降雨,受旱面积占相应耕地面积的10-20%,旱情对作物正常生长造成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稻田缺水,上游水库水田供水量在120立方米/亩以下。
Ⅳ级预警:大面积连续10-20天无有效降雨,受旱面积占相应耕地面积的1-9%,并且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上游水库水田供水量在160立方米/亩以下。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列专项规划,由本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2)各类洪水风险图应按分级编制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并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预案、方案
(1)为主动应对洪涝灾害和旱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市级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工作,并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县(市)及相关开发区的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2)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按规定报审、备案,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汛抗旱预案,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县级以上政府和相关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2 按灾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具体应急响应等级与洪涝干旱预警等级相对应,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界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必要的调整。
4.1.3 进入汛期、旱期,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4 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可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救灾、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4.1.6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任何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报告。
4.1.7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8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