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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场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六)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草场使用协议。

  (七)草场承包时载明草场经营界线的承包合同和草场使用证。

  第七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的草场争议隐患,必须及时调解处理。草场纠纷发生后,争议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重大草场争议应在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准确真实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在草场争议未解决前,由争议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划定临时搁置区,双方必须撤出争议地区。不得破坏草场及其设施,禁止抢夺公私财物、聚众闹事、械斗伤人。

  公安机关负责草场争议区域的社会治安。

  第八条 草场争议调解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农牧民之间、村民小组(自然村)之间的草场争议,由村委会调解处理;村与村之间的草场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县(市)境内乡(镇、场)之间的草场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县(市)人民政府裁决;县(市)与县(市)之间的草场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州人民政府裁决。

  第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草场争议案件,由其民政部门会同草原主管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条 草场争议双方及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和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 草场争议双方及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达成的草场争议调解协议或者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裁决,凡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或村民小组(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调解处理草场争议时,应当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必要时可以邀请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参与调解草场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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