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场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2006年4月8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9月1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妥善调解处理自治州内草场争议,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农牧区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草场争议是指自治州境内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乡(镇、场)与乡(镇、场)之间,县(市)与县(市)之间对草场管理和使用的争议。
草场承包中划定的牧道及水源的争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调解处理草场争议应当坚持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利用草场资源和尊重历史与依法调解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已勘定批复的各级行政区域界线和划定的草场承包经营界线,相邻各方必须严格遵守。草场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草场争议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草场争议的调解处理工作。州、县(市)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调解处理草场争议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下列文件和材料是调解处理草场争议的依据:
(一)国务院批复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
(二)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复的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
(四)草场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裁决和划定行政区域界线的文件及附图。
(五)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属于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