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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车辆超限超载行动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车辆超限超载行动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7〕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春季治超月”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辽治超办〔2007〕1号),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从4月25日至5月25日开展“春季治超月” 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原则
  (一)整治目的:通过进一步加大路面治理高压态势,巩固“治超”成果,有效扼制车辆超限超载现象,避免车辆超限超载直接导致公路病害,保证客货运输安全。促进“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的规范整治工作,促进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建设,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坚持整顿治理与发展经济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
  二、治理内容
  (三)治理车辆:根据轴数车货总重超限标准限定的限值的车辆。
  (四)治理路线:黑大线章党收费站设置固定监测站,24小时进行监测;市公路管理处流动监测站重点在沈环南线、沈环北线、方乱线、沈通线(三仁村、后安)、抚金线、台上线(台沟);清原满族自治县和新宾满族自治县根据超限车辆分布情况进行治理。
  三、治理方式
  (五)采取固定监测站与流动站相结合的监测方式。固定监测站以章党收费站为依托,实行24小时连续监测。流动站弥补固定站覆盖半径小的不足,相互补充,形成我市超限超载运输监测网络。
  (六)统一整治标准。继续按照国家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有关规定,在整治工作中,公安交警执法人员负责拦截、疏导车辆和维护检测区秩序,交通公路执法人员负责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处罚、卸载。
  (七)对拒不接受检查处理、擅自通行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国际集装箱运输车辆、军工物品运输车辆暂不进行整治。
  四、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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