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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5.2 灾害保险
  5.2.1 气象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5.2.2 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保障
  6.1.1 基本指挥所应当建立可视会议系统,通过远程联网方式实现实时指挥和调度。
  6.1.2 流动应急指挥车应当配备计算机网络指挥系统、无线通讯系统及卫星定位系统,通过车载系统实现灾害现场指挥。
  6.2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保障
  6.3.1 以国家气象通信网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及时接收各类气象资料,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6.3.2 应急救援现场应配备现场紧急通讯系统,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保持通讯畅通,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讯保障。
  6.4 装备保障
  6.4.1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结合实际组织建设应急指挥车和应急流动气象台。
  6.4.2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备份、维修维护设备、灾情收集设备和人工影响天气装备等。
  6.5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队伍。气象应急处置队伍应由大气综合探测人员、天气分析预报服务人员、气象通讯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宣传人员等组成。
  6.6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咨询机构,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市、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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