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预警标准和情况,决定报告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由国务院相关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预警,省、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
4 应急响应
4.1 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后,应当按照以下应急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4.1.1 Ⅳ级响应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Ⅳ级预警后,县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气象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县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和市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气象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5)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
4.1.2 Ⅲ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预警后,市、县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市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市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省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警报服务工作;
(3)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5)市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区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
气象局通报;
(7)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县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8)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县气象局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9)发生地县气象局应当根据市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0)发生地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