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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2007年“环评”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与下放审批权限相结合。对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比较好、各项审批程序和制度健全的县区环保部门,市环保局按照规定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对问题较多、审批体制和程序不健全的,市环保局将暂缓下放权力。
  (四)实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问责制。各县区环保部门未依法查处环境违法项目或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市环保局将采取“区域限批”与“行业限批”等措施彻底纠正违规行为。
  (五)加强宣传,形成舆论监督氛围。“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县区2006年审批的建设项目统一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形成广泛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六)强化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市环保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调度。同时会同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加大“专项行动”的执法检查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项目分别给予关闭、罚款、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处罚。
  四、步骤安排
  (一)宣传动员,摸底排查阶段(5月下旬-5月底)
  各县、区要按照此方案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检查范围、整治目标和措施,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保“专项行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5月30日前,各县、区将2006年建设项目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经审核、汇总后,统一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二)查处、整改阶段(6月1日-6月20日)
  全面开展排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总结提高阶段(6月21日-6月30日)
  6月21日前,各县、区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专项行动”总结及违规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为市政府副秘书长陈浩毅;副组长由市环保局主管副局长、市监察局副局长和各县区主管副县(区)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六、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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