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以工程预算价为基础,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最近期的最低控制线标准,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一定的下降幅度编制合理低价。合理低价的下降幅度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筑工程(含随主体发包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室外总体等工程)6%-12%;
(二)市政工程8%-15%;
(三)其他工程6%-15%。
前款规定的合理低价的下降幅度将根据建筑市场情况以及计价依据的修改等进行不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 政府投融资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书编制完成后,招标人应将工程预算书报财政审核部门审核确定合理低价。招标人应根据审核确定的合理低价编制合理低价书。合理低价书确定的合理低价与财政审核部门审核确定的合理低价之间的误差不得超过±1%。
第十五条 采用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的招标工程应实行风险包干制。招标人编制合理低价时,应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自然条件等,按1%-3%的风险包干系数将风险包干费计入合理低价,风险包干费包括下列风险因素:
(一)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导致工程合理价不准确;
(二)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价格变化;
(三)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而采取的临时措施。
第十六条 合理低价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截标时间至少5日前向投标人公布合理低价并发出合理低价书。合理低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编制说明;
(二)工程项目总价表;
(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四)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七)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表;
(八)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九)其他措施项目清单表;
(十)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有无此项视招标项目情况定);
(十一)设备清单(有无此项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定);
(十二)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有无此项视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