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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主题鲜明,页面美观,内容丰富,频道齐全,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突出自身特色,具体要求:
  (一)网站标识:网站首页顶部左上角统一放置网站标识;
  (二)文字:网站文字以中文简体为主,并根据自身网站用户需要,提供中文繁体或英、日、韩等外文;
  (三)页面层级设置:应尽量满足3次点击即可访问到所需内容;
  (四)导航栏:网站首页须设置“网站地图”和“站内检索”;
  (五)办网单位说明:网站首页底部应注明本网站主办单位和网站维护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六)办网许可标识:网站首页底部应放置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办网许可标识;
  (七)最佳浏览方式:网站首页底部应标注本网站的最佳浏览方式。
  第十一条 网站发布信息,应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从公众需要出发,提供在线服务。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应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领导成员介绍、机构设置及人事任免;
  (二)重点工作、重大决策、重要活动及会议;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四)发布的各类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及土地、行政收费、政府投资等方面的文件;
  (五)各类规划、计划、重大投资项目等方面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六)重大疫情、灾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
  (七)各类行政事项的办理程序和依据;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统一的电子邮箱系统,并实行分级管理。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相关事业单位的电子邮箱要在核心网站上公布,并安排专人负责处理接收的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 网站主办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发布信息的审查。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严格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栏目建设。要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共享等制度,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制定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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