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人民防空费用征收工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7〕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的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我市要按照规定继续实施人民防空费用的征收工作,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要按规定承担人民防空“四项费用”,收费标准仍按每人每年人民币6元缴纳。
人民防空“四项费用”由县、区人民政府和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范围组织征收,然后交市财政人防专户存储。承担征收任务的单位,可以从收费总额中提取的15%代收费。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