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强制其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职工工资。对没有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发生过工资拖欠的其他企业,也要积极探索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
(四)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五)建立应急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造成大范围集体上访和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应急预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积极处理因工资支付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和群众来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六)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的办法,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领导,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落实责任,制定清欠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按月调度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市政府将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纳入2007年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机关的目标考核体系。
(二)建立协调机制。为切实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了抚顺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组成人员名单附后),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县区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切实落实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国资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解决监管所属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加强对企业拖欠工资行为的监管,落实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确保清欠进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变现和土地出让收益的管理,支持国有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完善相关政策,对企业急需通过转让土地解决工资拖欠的,优先将企业拟转让的土地纳入收储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储和支付收储资金;建设部门要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建立规范的劳务分包制度,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协同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工作。
(三)摸清底数,制定工作计划。各县区要组织劳动保障、国资、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认真制定统计调查方案,组织精干力量,指导企业开展拖欠工资情况的认定、统计工作。要明确任务进度和措施,逐户督促企业制定具体的清欠计划,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