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定范围。拖欠工资是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与职工、工会组织充分协商沟通,依照有关规定合理认定,不得随意增减拖欠的工资数额。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拖欠工资的政策范围。
三、推进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政策措施
(一)分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督促其制定具体的清欠计划,定期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分期偿还拖欠工资协议的,要督促相应债务人,认真履行偿还协议。对停产半停产企业,要指导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千方百计筹集资金,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政策性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主管企业)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对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以及故意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责令其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大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力度。要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要加大解决拖欠工程款力度,优先安排支付工资。对长期无法解决、存在合同经济纠纷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坚决打击,予以严惩。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 积极支持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实施改制、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实施改制、关闭破产前,对拖欠职工的工资要进行认定,经核查确认的拖欠工资可列入改制、关闭破产成本。实施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业要制定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明确拖欠职工工资的清偿主体、期限、资金落实办法,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企业方可实施改制、关闭破产。企业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工资原则上要一次性偿还。企业按规定出售闲置资产,其变现所得要优先偿还职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