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自贡市医疗卫生“十一五”规划,由市卫生局负责编制;
15.自贡市改革发展“十一五”规划,由市发改委负责编制;
16.自贡市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由市信息中心负责编制;
17.自流井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由自流井区政府负责编制;
18.贡井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由贡井区政府负责编制;
19.大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由大安区政府负责编制;
20.沿滩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由沿滩区政府负责编制;
21.荣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由荣县政府负责编制;
22.富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由富顺县政府负责编制。
(二)行业专项规划。行业专项规划要在符合《纲要》要求,与重点项目规划、其他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协调的前提下,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和行业职能负责编制和审定,具体衔接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二、专项规划编制程序
为保证专项规划内容的科学性,专项规划必须严格按程序编制,形成行为规范、衔接协调、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工作机制。
(一)前期工作。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拟定详细的编制工作方案,具体包括专项规划编制的必要性、作用、内容大纲、需衔接的领域、论证方式及拟审定发布的机关等。
(二)起草。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在起草专项规划的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尤其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和国防设施领域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人员、组织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三)衔接。为防止各项规划出现矛盾,确保全市各类规划合理、协调统一,专项规划要与《纲要》、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及其他规划相协调,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主动与《纲要》、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及其他规划编制部门衔接。衔接内容主要包括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重点任务、重点领域的发展目标、政策措施、重大项目布局、重要资源开发等。
(四)论证。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在专项规划草案形成后,要委托或聘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专家组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未经论证、未形成论证报告的专项规划,不得报送市政府审定,更不得自行对外发布。
(五)发布。所有的专项规划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应向社会公布。专项规划一经批准并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改动,确需调整修订的,由原编制单位按程序编制修订后,经审定方可发布。
三、有关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