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政府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对辖区内的渡口渡船逐一进行清理。要切实解决渡口渡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改造更新渡口设施和老旧渡船,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坚决予以取缔。要及时公告合法渡口,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以桥代渡”。要按规定设置渡口标志牌及渡口守则,勘划警戒水位线和封渡水位线。要落实渡口和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渡运安全。
(三)严厉打击、销毁“三无”船舶
各区县、乡镇政府要对本辖区农用船、渔船及自用船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检验合格的农用船、渔船、自用船,分别由县级政府、渔政部门、乡镇政府重新核发证书,自用船要在醒目位置标明“自用船严禁载客”的警示语;要督促业主按定员100%配备救生设备,对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船舶,要按相关程序依法取缔。各乡镇管船站要组织辖区内的船员、业主进行安全驾驶技能和安全法规等培训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操作人员,要取消其操作资格。安监、公安、海事、渔政等部门要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农用船、渔船非法载客,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拆解的坚决拆解。海事部门要督导各区县、乡镇政府严格农用船的监管,划定农用船航行区域,进一步消除乡镇船舶安全隐患。
(四)切实加强航道安全管理
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海事、渔政、水务、交通、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强航道安全管理,对河道上影响航行安全的水产养殖和捕捞作业进行清理和打击,严厉打击采沙采石船乱挖、乱采、乱倒行为。要严格水上水下施工安全管理,凡因水上水下施工造成碍航隐患、影响过往船舶安全航行的,要采取坚决措施,该停航的停航,该停工的停工。海事部门要按规定公布通航水域,坚决禁止客、渡船在不符合通航安全条件的水域航行。
二、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真正建立健全四个责任体系:一是船主自治、船员自律的乡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二是区(县)、乡(镇)政府负责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体系,三是有关主管部门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体系,四是海事机构的乡镇船舶安全监督责任体系。要根据市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对各区县开展乡镇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部分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监管未完全到位、乡镇船舶水上安全现场监管工作未完全落实、基层水上交通安全的基础还很脆弱等问题,立即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要结合专项整治搞好隐患排查工作,对每一条河流、每一个码头、每一艘船只都认真进行排查,消除安全隐患。负有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实施有效监管,坚决查处和纠正违章行为和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