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灵活有效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机制
要根据不同类型工程的特点,在维护用水者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落实管理权,放活经营权,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调动工程投资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对国家投资工程的转让、拍卖、租赁和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其国家投资收益以及转让、拍卖、租赁和承包水利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由政府安排专项用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管理和建设,补偿供水工程国家政策性亏损。供水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定期水质监测制度、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集中供水水质标准应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Ⅳ、Ⅴ类供水工程及分散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三)合理确定水价,确保工程的可持续运行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水价必须公开、公正、合理。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乡镇供水工程、由社会投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水价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物价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令第4号)和省物价局、省水利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川价农〔2004〕77号文印发)的规定核定;由村民或村以下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为主建设的供水工程水费标准及收取方法由村民委员会、受益户和用水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主制订。水价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供水成本的变化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分质供水、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分类计价、超额加价等办法。
(四)防治并重,保护水源
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各区县政府要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并设立标志。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对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要科学合理开发水资源,防止无序超采地下水。要大力治理污染,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推广水产生态养殖,全面禁止在饮用水水源水库及后备水源水库中进行集约化和肥水养殖。各区县水利、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检测,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各区县财政预算。不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不得作为人畜饮用水源。要严格执行《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坚决禁止各种危害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环保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登报公示饮用水水源保护举报电话,严厉查处任何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