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供清洁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
组建自贡市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作为自贡市实施清洁生产的技术依托,在市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是:为制定自贡市清洁生产规范性文件提供决策依据;开展清洁生产宣传教育,为企业培训员工;提供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清洁生产方案进行论证,为市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认证清洁生产企业提供依据;建立清洁生产专家库和信息库,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技术,进行清洁生产技术与方法的研究和推广。
(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要手段,按照自愿审核与强制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如不自觉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市环保局和市经委将联合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性审核。
1.老企业要自觉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实现全过程控制,使企业通过加强管理,提高素质,将废物的产出量控制在最低水平,同时提高效益。
2.凡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应在确定末端治理方案之前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末端处理难度,降低污染治理装置的运行费用,实现企业排污稳定达标。
3.企业在新建工程、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新产品开发等过程中,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提出最优方案,从原材料、能源、工艺、设备、产品、污染物等诸方面进行优化,以达到预防污染的目的。
4.将清洁生产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项目建议书阶段,要对工艺和产品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提出初评;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重点针对原材料选用、生产工艺、产品等方面的方案进行详细评价,最大限度地减少技术和产品的环境风险。对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5.将清洁生产审核纳入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内容和排污申报登记的审核内容,重点排污企业在进行总量控制的同时必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否则不发给排污许可证。已获临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未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又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则吊销企业的临时排污许可证。
6.由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共同会审使用排污费返还实施的清洁生产项目。获得排污费返还资金30万元以上和省上污染治理专项资金50万元以上用于清洁生产项目的企业必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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