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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理顺管理体制。
  从体制上理顺清洁生产和环境管理的关系。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市环保局对清洁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级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可行的鼓励、扶持政策;结合推行总量控制的方法,把清洁生产纳入到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中;加强环境执法力度,特别是加强对污染严重企业的环境管理监督,形成促进清洁生产的外部压力。
  (二)支持清洁生产项目的立项审批或审转。
  各区县、各部门要引导投资者将资金投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高效益的产业和产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清洁生产项目,市经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要予以支持。环保部门对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在审批或审转清洁生产项目环评报告时,可将应用清洁生产工艺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转用于企业的其他扩大再生产项目。市科技局对节能、降耗、减污、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关键技术组织评估,对具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清洁生产项目,市经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优先列为全市及行业的重点经济发展项目予以实施和推广。
  (三)给予信贷与资金支持。
  金融系统要对经济效益好、治理效果好的清洁生产项目给予信贷支持,还款年限可根据清洁生产审核投资回收年限适当延长。市经委、市环保局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经济效益好、治理效果好的清洁生产项目给予资金或贷款贴息支持。实施清洁生产以企业投资为主,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市、区(县)财政、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在投资方向上,有意识地引导投资者将资金投向低能耗、低物耗、低排放、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高效益的产业和企业。
  (四)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
  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等项目和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经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初审报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认定后,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并予以办理减免税;实施清洁生产技术转让所得,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为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企业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自贡市工业发展基金要将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纳入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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