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财政扶持就业投入
市、区(县)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按目前规模基础不减、逐年有所增加的原则,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及贴息。失地无业农民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各级政府筹集的征地调节资金中统筹安排。
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建设、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增大对全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职介经费的专项补助。中央及省级财政分配我市的就业补助费的分配下拨,要与各区县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筹集使用情况、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基层劳动平台建设情况等挂钩。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就业政策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对上述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2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积极创建信用社区,对社区协助银行收缴贷款并使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可给予不高于贷款回收额5%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九)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2007年底之前,女满40岁、男满50岁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困难并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下列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和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就业困难对象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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