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7〕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9日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学习和贯彻《条例》,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条例》是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全面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工作计划,以《条例》的贯彻落实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我市生产安全工作水平。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通知市公安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各级公安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门、总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应确定相应机构,保证事故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总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县(区)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在年度控制指标内的,由县(区)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调查结束后形成的调查报告,由县(区)政府批复,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文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年度控制指标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调查处理,县(区)政府配合。
市政府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代市政府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发生较大事故,由市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