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止或终止的案件,环保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进一步处理的程序。
第七节 文书送达
第五十八条 环保部门送达的下列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必须附有《送达回证》(附件29):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三)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或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六)其他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
第五十九条 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第六十条 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如见证人不愿签名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情况,并摄存影像证据。
第六十一条 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环保部门代为送达或者用特快专递邮寄送达。委托其他环保部门代为送达的,委托的环保部门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所需送达的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用特快专递送达的,在邮件详情单上必须注明所送达文书的名称和份数,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节 行政处罚执行与监督
第六十二条 对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核查,监察机构负责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的督促落实,并将当事人的履行情况,及时书面通报法制工作机构。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30)。
第三章 行政处罚案卷
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之后,应制作结案单(附件31)。
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应当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管。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按照有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可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案件集体审议记录,装入副卷。
第六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放文书: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
(二)立案文书材料;
(三)调查取证文书材料;
(四)定案处理材料;
(五)执行文书材料;
(六)结案文书材料。
第六十八条 不能随案装订立卷的证据材料,应放入证据袋中,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名称、数量、种类、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所在案件卷宗号。
第六十九条 调查取证收集的文书材料按取证时间顺序或者按证明对象分类排列。同一证明对象的证据材料,按照办案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材料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书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排列。
第七十条 同一证据材料按照下列要求排列:
(一)正本在前,定稿在后;
(二)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三)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
(四)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第七十一条 每份案卷的卷宗封面上应当载明:案号、案由、案件类别、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立案时间、结案时间、处理结果、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归档时间和保存期限等内容。
第七十二条 卷内目录应按照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逐件填写,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并写明每件文书材料的起页,最后一件文书材料要注明终止页。
第七十三条 卷宗装订前,要对文书材料进行检查,材料不完整或者破损的,要补充或者修补完整;文书材料中的文字不能耐久保存的,要进行复制;文书材料过小或者过大的,要进行衬贴或者折叠;需要附卷的信封,要展开并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
第七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制。
(一)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对本部门处以停产、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上级指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制作《×××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登记表》(附件32),连同本案行政处罚的详细材料报上一级环保局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二)适用一般程序的处罚案件,应当及时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登记、汇总、统计。
1、市环保部门制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附件33);
2、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制作《×××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附件34);
3、县级环保部门制作表三后于每季度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环保局;市级环保部门制作表二、表三后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案号:
┌───────┬───────────────────────────────────┐
│ 当 事 人 │ │
├───────┼───────┬───┬─────┬──────────┬──────┤
│ 法定代表人 │ │ 职务 │ │ 电话 │ │
├───────┼───────┴───┴─────┼────┬─────┴──────┤
│ 地 址 │ │法人代码│ │
├───────┼─────────────────┴────┴────────────┤
│ 案件来源 │ │
├───────┼───────────────────────────────────┤
│ 案 │ │
│ 情 │ │
│ 简 │ │
│ 介 │ │
├───────┼───────────────────────────────────┤
│ 承 │ │
│ 办 │ │
│ 人 │ │
│ 意 │ │
│ 见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
│ 部 │ │
│ 门 │ │
│ 意 │ │
│ 见 │ │
│ │ │
│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负 │ │
│ 责 │ │
│ 人 │ │
│ 意 │ │
│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 备 │ │
│ 注 │ │
└───────┴───────────────────────────────────┘
附件2
××环境保护局
立案查处通知书
×环查通[年份]×号
_______________环境保护局:
我局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我局决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
特此通知。
×××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环境保护局
违法案件移送表
×环×移[年份] ×号
┌─────────┬──────────────┬─────────┬──────┐
│ 当 事 人 │ │法人代码 │ │
├─────────┼──────────────┴─────────┴──────┤
│ 移送理由和依据 │ │
│ │ │
│ │ │
├─┬──┬────┴─────────┬─────────┬───────────┤
│移│序号│ 名 称 │ 数量 │ 备注 │
│送│ │ │ /规格 │ │
│案├──┼──────────────┼─────────┼───────────┤
│卷│ │ │ │ │
│材├──┼──────────────┼─────────┼───────────┤
│料│ │ │ │ │
│清├──┼──────────────┼─────────┼───────────┤
│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移交 │ │ 受移送 │ │
│ 单位 │ │ 单位 │ │
├────┴─────────┼────┴─────────────────────┤
│移送单位意见: │受移送单位意见: │
│ │ │
│ │ │
│ │ │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