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级培训鉴定机构要单独建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台帐,作为鉴定经费补贴和政府日常监管的依据。专项职业能力发证数据单独统计,作为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考核,但不作为计算高技能人才结构比例的基数。
4.有关费用: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收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中核定的相应工种收费标准收取鉴定成本费,最高不得超过相应工种初级工收费标准。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由培训、鉴定、就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和持证比例。
2.加强管理,确保鉴定考核质量。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要求,严格考务管理,加强督导,确保质量。严禁不考核就发证或降低考核标准发证,严肃查处机构作弊、集体舞弊等违规现象。
3.有关单位要做好政策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工作。积极探索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选取国家已开发公布的项目抓好组织实施,并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及本行业工作特点等情况提出和开发新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4.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考核鉴定成本,减轻农村转移劳动力的经济负担。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费用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经费或就业经费补贴范围。
5.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农村劳动力中的影响力。要积极宣传就业准入制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农村劳动力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认识,积极主动参加专项职业能力的考核鉴定,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能力。
附件:1.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
2.国家已颁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目录
3.无锡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报名表
4.无锡市申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人员花名册
5.无锡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请表
6.无锡市核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人员花名册
7.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号办法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
一、专项职业能力的确立原则
(一)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原则
每个专项职业能力是一个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位。“可就业”是指社会上有一部分相对稳定的人员凭借此项能力就业谋生;“最小”是指它的适用范围小于“职业”,作为一项就业技能,它不可再拆分,不划分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