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意见
(锡劳社培[2007]62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农村新五件实事和市劳动保障工作“五个充分”专项工作方案实施意见,提高农村劳动力专项职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稳定就业,现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在农村劳动力中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的通知》(苏劳社鉴[2007]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农村劳动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行农村劳动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是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的需求,是加快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职业能力鉴定的重要措施,也是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多元评价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应坚持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实用操作技能为主要考核内容,发挥职业技能考核对促进培训、提高培训效率和效能的作用,为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提供公共职业能力认证服务,形成培训-认证-就业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考核对象
农村劳动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象,是指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拟就业或已就业的本市农村劳动力、省内或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通过短期培训能够掌握或提高就业岗位技能的农村劳动者。
三、实施方法
(一)实施范围
农村劳动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实施范围,主要是对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就业岗位上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岗位技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掌握的职业技能还比较单一、短期内难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劳动力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认证。
对年轻的、文化水平较高的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和就业准入职业(工种),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为主,不列入农村劳动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实施范围。
(二)工作职责:
1.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在市、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下,由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依托有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开展。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管理和督导、证书发放和管理,并组织开发和审核国家尚未颁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考核规范》)。
2.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务管理实行市、市(县)、区三级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依据《考核规范》要求,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派遣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确保考核质量。